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4年01月02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学院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建议学院工作、审议学院重大决策、表决学院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学院领导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我院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院长应就学院的重要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及时向教代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通报情况。学院在讨论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须通知院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院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作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教师为主兼顾各方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高级职称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依照代表选举办法,以系、部门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以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所在单位增补。

第十三条 代表经资格审查公布名单,按规定范围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院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主持本届代表的各次大会。届间主席团减员,可以增补,但须经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代表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全院各系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五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一条 提案征集

(一)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二)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后,填写提案表,做到内容具体,书写规范,一事一案。

第二十二条 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组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代表建议或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三条 办理落实提案

(一)提案工作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有关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三)主管院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四)立案的实施方案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一) 提案工作组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意见。

(三)提案工作组在“双代会”上报告本次“双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提案评选办法

(一)提案评选条件

(1)提案应该是围绕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

(2)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应该真实可靠,实事求是,有科学性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

(3)所提意见简明扼要,建议具体,要考虑到现实条件的可能,提出具体可供参考的办法和措施,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提案提出的问题,通过认真办理后,能够在学院发展、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有明显的改变。

(5)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得到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落实工作小组的肯定。

(二)表彰办法

(1)由提案工作组评审后批准。

(2)根据提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评选比例。

(3)给优秀提案人颁发奖品或奖金,评选结果在“双代会”代表团长会议和全体代表大会上报告,并在院工会网页上公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主席团、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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